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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龄计算有关的191部法规汇编(完结)

编者按:本汇编共收录了建国以来各级机关制定并发布的与劳动者工龄计算有关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1件,近8万字,本期推送完结篇,建议您收藏备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节录)

(1985年8月30日 劳人薪〔1985〕40号)

附件四: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节录)

(1985年8月30日 劳人薪〔1985〕41号)

附件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六)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考入医药学校毕业后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担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附件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一)计发护士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八)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确定为第一条所列护理技术职务,并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护士工龄津贴。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是否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节录)

(1985年9月27日 劳人薪〔1985〕46号)

附件一: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三、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教练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3.工龄津贴。按照教练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5角。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十年。

(二)为鼓励各类体校(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和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员长期从事基层培训、选才、打基础和提高运动员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加发教龄津贴。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教龄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给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发给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发给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附件二: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运动员的待分配时间,从组织正式宣布运动员离队时开始计算。待分配时间一般为一年,原体育津贴照发。待分配期间计算工龄,不计算运龄。对于组织已安排工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减发津贴,经多次教育仍不服从分配的,停发体育津贴。

十、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实行工龄津贴制度单位工作的,在运动队期间的运龄、待分配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为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十一、计发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均按实际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原任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教师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合资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1985年12月10日劳人劳所〔1985〕7号)

青海省西宁市计划委员会:

十一月五日来函收悉。现对所提问题做如下答复: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编者注:现已失效)第一条中所说的劳动计划,指用人计划。中外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后,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可专项纳入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劳动计划,相应增加用人指标,无需经过批准。

二、合营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职工。职工调入合营企业后,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应予保留,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在合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6年1月27日 组通字〔1986〕8号)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在济南召开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河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等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交流了贯彻落实《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的情况,讨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会议还对按现有文件规定不能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意见。

(一)会议认为,三年来各级组织、干部部门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了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按规定应该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绝大多数已更改。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当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把不应当往前更改的更改了;应当改的,由于抓得不紧,调查研究不够,长时间拖着未办。

针对上述情况,会议提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对待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热情,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2.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坚持调查研究,防止简单化的工作方法。凡本人提出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3.要坚持原则。对出具假人选证明、伪造历史的现象,要批评教育,不能迎合迁就。

4.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基层的审批工作,要按文件规定,由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党委审批。省以下单位办的干部学校,由省里审批;省以上单位办的干部学校,以及党领导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二)与会同志目前尚未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

1.关于游击区党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大家一致认为,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在艰苦的条件下坚持斗争,一九五三年底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党之日起算起。

2.关于相当乡一级行政村中半脱产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按11号文件规定,根据地、解放区的乡相当乡一级行政村中,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起算起。目前,对“相当乡一级行政村”的标准各地掌握不一致。建议由省里统一平衡。(山东省委组织部已经这样做了)。

3.关于革命大学和短期干部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按11号文件规定,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学员的参加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算起。《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83〕49号)对此进行了修改,确定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起算起,同时也明确了入校是指正式开学。但有些地主没有按些规定办,因此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建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妥善解决。

4.关于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全国性的,或在一省、数省有较大影响、活动时间较长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其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在《关于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通知》(组通字〔83〕34号)和《关于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84〕22号)中已基本明确。如还有具备同类条件的组织,仍可报批。对建国前夕(一九四八年至一九四九年九月)和抗战前夕(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七年七·七事变)成立的外围组织应严格把关。目前一些省市报上来的,多是建国前夕一个地区或一个学校建立的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这类组织活动时间较短、活动范围较小,可不再批复。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节录)

(1986年2月13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86〕国科发干字0155号)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应计算工龄。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6年3月21日劳人险〔1986〕5号)

湖北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室鄂工改办〔1986〕第011号文悉。

你们所询劳人薪〔1985〕41号文附件一所附卫生部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项的规定执行的范围、对象,是否只限于卫生系统和各行业医疗卫生部门吸收录用的国家正式职工。经研究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6年6月19日劳人险〔1986〕7号)

江西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赣劳人险〔86〕16号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当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13日 〔86〕教计字179号)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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